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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市场涉及安全生产问题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5-01-23 17:30 来源: 文旅中国

【关键词】

擅自从事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要旨】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案情简介】

行政机关:杭州市滨江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行政相对人:杭州开元祺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事由:

2024年1月28日19时17分,杭州市滨江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工作人员接到浦沿派出所民警电话,反映浦沿街道开元广场有非法演出活动,当晚19时50分,滨江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两名执法人员立即对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文路688号一楼外面广场东南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广场演出活动已经停止。通过开元广场工程物管部经理叶某反映及派出所转发的演出活动现场拍摄视频获知,当晚18时,滨江开元广场为了吸引客流,增加商场的知名度和吸引力,达到产品促销的目的,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场满月庆典活动。但由于当晚的“空中芭蕾”表演中演员出现意外,导致演出中断。该事件发生后,瞬间在互联网上流传,并引发大众关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经初步核查,演出公司山东路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演出举办方杭州开元祺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认滨江开元广场庆典活动未经批准,双方无法提供演出活动批准文件,演出公司也无法提供《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开元广场作为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未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存在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通过调查询问、拍照录像等手段,依法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收集了有关证据,并下发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

【处置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杭州开元祺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举办该场演出虽无出售门票,但存在以演出为媒介达到产品促销的行为,该演出应认定为营业性演出。在未取得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相关资质,组织、举办“空中芭蕾”的演出活动,构成了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之规定。

依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之规定,本案由杭州市滨江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立案调查处理。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根据调查核实,证明当事人之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积极履行因非演出场所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导致意外的赔偿责任,协助演出公司处理意外事故,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具有2个从轻情节。但同时当事人因非演出场所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导致一名演员因意外死亡,虽然该事件非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存在不可预见原因而导致的意外事故,符合《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涉及生命安全,认定当事人具有1个从重情节。

当事人的行为同时具有一个从重、二个从轻情节,参照《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给予一般处罚。

根据《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罚款数额或者没收财物价值,非经营性违法行为2000元以上、经营性违法行为5万元以上……”第十五条第二款“依法作出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案情复杂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委托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事件发生后,虽然当事人事后履行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从整个事件的过程,当事人还是存在失职的表现,没有严格按照《演出合同》的约定,对演出单位的工作内容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指导,最后因工作疏漏,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由于当事人演出器材由演出方提供,演出费用因发生意外后未结算,故认定其无违法所得,演出器材不予没收。经杭州市滨江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违法活动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5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中,非演出场所未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造成演员意外坠落,整个事件经过瞬间以短视频形式在互联网上流传,并引发大众关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非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了解营业性演出的相关法律法规,核查演出公司的主体资质,确认演出活动是否取得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特别是对从事杂技表演等高危险性较高的演出项目,除了要提醒演出公司为演员购买相关的意外责任保险,还要对演出过程的安全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压实演员自身和演出公司的主体责任,要时刻防范,杜绝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

文化执法部门要坚持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从严查处,坚决打击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严重扰乱营业性演出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紧盯“演出市场、演出人员、演出内容”三个重点,全面掌握辖区内营业性演出活动情况。联合属地各职能部门,集中开展法制宣传,在执法和办案中加强释法宣传,增强全民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的认识。有助于我们从历史和经验中吸取教训,重拳整治演出乱象,维护安全健康有序的演出市场。

责编:易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