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歪曲、损害秦始皇陵真实性的各类人造景观、景点;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作业,即便是文物保护建设工程也应当依法进行文物影响评估;禁止种植危害遗址文物安全的植物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改变遗址区历史地形和环境风貌的行为……近日,陕西省司法厅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通知,将陕西省文物局起草的《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秦始皇帝陵
《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是对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的修订,将进一步加大对秦始皇陵的保护力度。
相比2005年版《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此次修订草案从之前的29条增加到35条,同时“职责”更加明确,分为“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和“机构职责”三部分内容。修订草案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秦始皇陵的保护工作。西安市人民政府、临潼区人民政府在城乡建设、旅游发展、环境保护、灾害防治、治安保卫等方面,做好秦始皇陵及其环境风貌的保护工作。有关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与秦始皇陵保护有关的工作。”“省、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对秦始皇陵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秦始皇陵保护区域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由临潼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秦始皇陵保护有关的工作。”
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兵马俑一号坑
此次修订草案增加了“鼓励捐赠”的内容:“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秦始皇陵的保护。秦始皇陵博物馆机构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增加了“展示利用”的内容:“鼓励利用秦始皇陵出土文物及其研究成果,宣传秦始皇陵的历史文化价值,增强公众对秦始皇陵及其历史环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关于“禁止行为”,此次修订草案在第十六条中增加了“种植危害遗址文物安全的植物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改变遗址区历史地形和环境风貌的行为”、“倾倒、存放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其他可能危害秦始皇陵安全、破坏历史风貌或者污染自然环境的活动”等规定。在第二十条增加了建设控制地带内四种“禁止行为”:(一)进行破坏历史风貌的建设工程;(二)建设污染秦始皇陵及其环境的设施;(三)进行开山采石、取土等可能影响秦始皇陵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四)建设歪曲、损害秦始皇陵真实性的各类人造景观、景点。
秦俑跪射俑
此次修订草案在建设审批方面规定,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作业,即便是文物保护建设工程也应当依法进行文物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相比2005版,增加了“文物影响评估”。
此次修订草案在“管护措施”方面规定:“临潼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有关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临潼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或者确定文物保护员,协助开展遗址保护工作,并给予经费支持。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或者文物保护员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及临潼区人民政府对在秦始皇陵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文物管理”方面规定,“秦始皇陵出土的文物由秦始皇帝陵博物馆机构收藏。馆藏文物的出入库、提取使用、调拨、交换、借用和对外展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新增规定秦始皇陵博物馆机构要配备防震等设施设备,确保文物安全。
(图片均由秦毅摄)